我院刘斌老师接受《检察日报》采访
2015年9月30日,就我国目前房地产经纪业务中普遍存在的中介机构违规、失职行为,我院刘斌老师接受了《检察日报》记者的采访。采访内容将刊登在《检察日报》第五版法治评论栏目。
刘斌老师指出,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条规定,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上下其手,严重损害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。这些非法居间行为,首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使得本来期望通过中介机构降低风险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陷入困境。其次,这些行为还导致了大量的房产纠纷,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,并且直接增加了法院的讼累。再者,房地产经纪的非法居间行为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,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。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,促进“居者有其屋”,我国应当基于现实情况,借鉴国外的规制经验,对房地产居间行为进行规范管理。
刘斌老师认为,之所以出现如此广泛多样的违法房地产居间行为,存在多方面的原因。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缺失、行业自律组织缺失等因素都不可忽视。然而,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模糊和政府监管的不力。比如,在美国,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有着严格的准入门槛,其中介从业人员诸如经纪人、推销员必须满足严苛的从业条件,接收专业培训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后方可上岗。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时,不但会受到暂停或吊销职业资格的处罚,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诉讼。在我国,首先应当完善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法规,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。其次,借鉴国外对房地产经纪主体设立的严格准入制度,明确其背信行为的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。再次,应当基于统一执法的原则,转变当前政出多头的房地产经纪业监管模式。此外,还应当通过建立从业责任金制度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、构建违规信息共享和披露平台等方式,以实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有效管理,保护交易当事人利益,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。